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單位對當事人盧小蘭在清遠市清城區橫荷街人民西路2號時代花城十七號樓首層商鋪23號樓頂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建設建筑物的行為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5〕5號)公告送達。
盧小蘭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制股領取《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5〕5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1.關于對盧小蘭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的公告.pdf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8月12日
(聯系地址: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制股,聯系電話:0763-3311612)